一、公司每週上班五天﹐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實際需要及
工作性質差異﹐工作時間在不超過勞基法規定下﹐得有適度的彈性調整。本公司
因季節關係或換班或補充性工作﹐延長之工作時間﹐所延長工作時間以「補休」
或請領「加班費」處理。
二、本公司員工每週休息二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日﹐均給予休假薪資照給﹐上述國定假日如逢週六不予補假﹐逢週日則於下週一
補假。
三、本公司員工應依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並親自刷卡,不得委託或代人刷卡。
四、本公司員工因公須外出時,須填妥出差申請書,呈權責主管核決。而於出差完畢
應填妥’出差報告單’,以報支差旅費。
五、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需加班處理業務時應先填寫’加班單’提出申請,呈權
責主管核決。其加班時數之限制及工資之計算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六、本公司正式任用之員工﹐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
期間薪資照給﹕
(一)報到服務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第一年未滿者﹐依實際到職月份比例給假)
(二)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服務滿十年者﹐給予十五日,每增加一年加給一日,惟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七、員工特別休假配合公司業務進度事先與主管協商排定﹐並按請假程序經權責主管
核准後休假。特別休假未休完之天數﹐得保留並限制於次一年度使用。
八、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
後請假﹔突發事故須於當日以電話或報告向直接主管報備並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九、本公司員工依規定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陪)產假、公假、公傷假
等假別。
十、員工請假應於請假期前將工作交代予職務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對代理職務
善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