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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 瀏覽次數: 18

員工調職及任用作業





一、用人單位與人事單位評選結果若為內部人員調動,應依規定填寫’人事異動單’

及’部門轉調單’。

二、本公司人員之任用依年度人力需求計劃或其修正計劃,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進行

人員招募作業。

三、本公司新進人員之聘用以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為原則。新進人員一律公開

甄選﹐並經審查合格後方得任用。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曾在本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被開除或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緝及列管有案者。

(四)經其他公私營機構解僱者﹐或未經核准即擅自離職者。

(五)經員工診所或指定醫師?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六)患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痼疾者。

(七)吸用毒品及其它代用品者。

(八)虧欠公款受罰有案者。

(九)其他情形本公司認為不宜任用者。

五、新進人員應在指定報到日親自到本公司辦理報到手續﹐並繳驗下列資料﹕

(一)錄用通知書。

(二)印章。

(三)國民身份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退伍證明 (限男性)正本(驗畢發還)。

(四)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五)前一份工作離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六)一吋或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三張及其他經指定應繳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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