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移送

發文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第      號
稱謂 姓名
(或名稱)
姓別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聲請人 林某某 79.9.18 A123456789   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對造人            

上當事人間 車禍傷害 事件,經本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依被害人聲請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檢原卷宗(用畢還)

,移請偵查。

此致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