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由送達人填記
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領,已將該送達文書︰
寄存於 警察派出所
寄存於 鄉鎮市區公所
寄存於 鄉鎮市區 村里 鄰長辦公處所
寄存於
並做送達通書二分,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另一份
交由鄰居轉交 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是當位置,以為送達。
送 達 人 注 意 事 項 一、依上述送達方法送達者,送達人應即將本送達證書,提出於交送達之機關附卷。 二、無法依上述送達方式送達者,送達人應做紀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交送達之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送 達 人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