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移送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第           號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姓別 出 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聲請人          
對造人            

上當事人間聲  車禍傷害 事件經本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依被害人聲請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簡童原捲宗(用畢
還),移請偵查。

此致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