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110年 刑 調字 0 號
收件編號 : 12345 全 頁第 頁
稱謂 姓名
(或名稱)
姓別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聲請人對造人兼下一委代對造人

林某某
料某某

宋某某


79.9.18
41.2.15

43.6.10

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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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上當事人間  車貨車損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 6月 8日 8時 30分 在平鎮區公所,經本會調解結果:

110年02月27日15時15分,桃園市平鎮區屏東路口與華隆街口,聲請人 ....

 

以下空白
(本件現正在 桃園 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 中,案號如   號)
法院審理
上筆錄所載調解結束,經當場向兩造當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 110年6月8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對造人
(簽名蓋章)
 
主席
(簽名蓋章)
  紀錄
(簽名蓋章)
 

出席調解委員或協同調解人(本件經兩造當事人同遊下列人員調解)

性名 職業 住所或居所 簽名蓋章 性名 職業 住所或居所 簽名蓋章
               

上調解書業經本院依法審核,准予核定。          110年壢核字第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法官

附註 :I 稱謂棚填寫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剎害關條人﹒ 2 調解經法院撤走後,當事人從據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是自訴﹒ 3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唷定判決有同一之致力, 經法院絃定之刑事調解﹒ 已捨付企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誼#之一定數量為蝶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娃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宜告調解無故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祉, 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進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5 調解內容不敷記載時,得以另頁黏貼繞寓,每- 銜接處處革騎縫章並記明頁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