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料某某
宋某某
女 男
女
79.9.18 41.2.15
43.6.10
A123456789 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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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桃園市平鎮區甚麼路199號
上當事人間 車貨車損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 6月 8日 8時 30分 在平鎮區公所,經本會調解結果:
110年02月27日15時15分,桃園市平鎮區屏東路口與華隆街口,聲請人 ....
上調解書業經本院依法審核,准予核定。 110年壢核字第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法官
附註 :I 稱謂棚填寫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剎害關條人﹒ 2 調解經法院撤走後,當事人從據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是自訴﹒ 3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唷定判決有同一之致力, 經法院絃定之刑事調解﹒ 已捨付企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誼#之一定數量為蝶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娃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宜告調解無故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祉, 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進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5 調解內容不敷記載時,得以另頁黏貼繞寓,每- 銜接處處革騎縫章並記明頁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