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當事人間 車貨車損 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 6月 8日 8時 30分 在平鎮區公所,經本會調解結果:
110年02月27日15時15分,桃園市平鎮區屏東路口與華隆街口,聲請人 ....
上事件調解成立。內容:
1.( )經兩造同意當場製作調解書。 2.( )如上:並另行製作調解書。
上事件調解不成立。內容:
1.( )當事人不到場。 2.( )當事人意見不一致。
並經:
1.( )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 )刑事被害人聲請移送偵查。
附註 : 稱謂欄寫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