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不 成 立 證 明 書

110年 刑 調字第  0 號
收件編號: 26803
稱謂 姓名(或名稱) 性別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業 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聲請人 林賢嘉 79.9.18      
對造人 吳成德
游慕杰



87.5.26
     
調解不成立原因

一、( )當事人步道場。

二、( )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

三、( )其他。

說明

110/3/23  110/3/30 對造人未到場

上當事人間因     車禍傷害     事件,於 110年 3月 30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立,特此證明。

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依法起訴,告訴或自訴時,請將本證明書傅附書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