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郵政

中華民國年月日
寄件人 名稱: 平鎮區公所
寄件人代表 平鎮區公所

交寄大宗

限時掛號
掛  號
快捷郵件

函件存根

詳細地址:平鎮區路7號



電話號碼: 03-4597152




掛號號碼

    收    件    人

是否
回執(a)

是否
航空(a)

是否
印刷物(V)

重量

郵資

備考

寄達地名(或住址)

1

徐麗蘭

2

 

  1. 限時掛號、掛號函件與快捷郵件不得同列一單,請將標題塗去其二。
  2. 函件背面應註明順序號碼,並按號碼次序排齊滿20件為1組分組交寄。
  3. 將本埠與外埠函件分別列單交寄。
  4. 此單由郵局免斐供給,應由寄件人清晰寫一式二份。
  5. 如有證明郵資、重量必要者,應由寄件人自行在聯單相關欄內分別註明,
    並當填總郵資,交郵局經辦員逐漸核對。
  6. 日後如須查詢,應於交寄日起6個月內檢同原件封面式樣向原寄局微之,並將本執據送驗。
  7. 錢鈔或有價證券請利用報值或保價交寄。

上開

限時掛號
掛號函件/ 共    件照收無誤
快捷郵件

郵資共計________________元
經 辦 員 簽 署